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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粒活性炭生產廠家打響“凈土保衛戰”!湖南計劃這樣做。根據省人大立法計劃,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政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清單,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三條【相關職能部門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監督檢查。
第四條【宣傳教育及公眾參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支持社會公益組織依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公眾的土壤環境保護意識。
第五條【資金投入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調查、監測、風險評估、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究、風險管控與修復工程等財政投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活動。
第六條【信息共享機制】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與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整合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統一的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數據共享。
第七條【科技研發支撐】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應用推廣,鼓勵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先進適用技術的引進與本土化發展,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技術研發能力建設,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下列建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或者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終止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一)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等行業企業用地;
(二)固體廢物處理、危險化學品倉儲和危險廢物處理經營等用地;
(三)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用地;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的建設用地。上述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
第十二條【土壤環境監測】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活動。應當建立農、林產品產地土壤污染狀況和安全調查、監測、評價和類別劃分機制,加強糧油、蔬菜、水果等食用農、林產品產地的土壤環境監測。
第十三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土壤污染狀況以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并適時更新,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土壤環境優先保護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地和未污染農用地等確定為土壤環境優先保護區域,明確優先保護區域的具體范圍和面積,并向社會公布。禁止在土壤環境優先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危險廢物經營等土壤污染重點行業項目。已經建成的相關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第十五條【尾礦庫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禁在長江干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
第十六條【尾礦庫監測及安全管理】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黃金、電解錳等行業尾礦庫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列入名錄的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確保尾礦庫安全,防止土壤污染。
第十七條【綠色礦山建設】應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和標準,重點推動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黃金、電解錳等行業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并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應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區域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對礦區及周邊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礦山企業在開采、選礦、運輸、倉儲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尾礦、矸石等污染土壤。采礦企業退出后應當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鼓勵開展尾礦綜合利用,嚴禁未經批準擅自回采尾礦。
第十八條【農業活動中農業投入品回收和灌溉水水質防控】嚴禁隨意丟棄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廢棄物。因地制宜設置農藥肥料包裝物、農用薄膜廢棄物等回收點,健全回收、貯存和綜合利用網絡、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應當加強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檢測,嚴防灌溉水污染。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
第十九條【鼓勵生態農業和畜禽業發展】從事畜禽、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農牧結合、種養平衡、生態循環為基本要求,采取科學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資源化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向環境的排放量。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使用,防止獸藥、飼料添加劑中的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對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土壤環境污染預防】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填埋場安全運營監督管理。生活垃圾填埋、滲濾液收集及處理、填埋場維護、地表水及地下水管理等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處理處置標準及技術規范,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物質或危險廢物處置活動中土壤環境污染預防】從事放射性物質或者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和危險廢物的泄漏、遺撒、揚散或者丟棄、傾倒。
第二十二條【廢棄物再生利用活動中土壤環境污染預防】從事電子廢棄物、廢舊電池、廢舊車船、廢棄輪胎等再生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采用先進技術、集聚發展,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用的技術、工藝。
第二十三條【市政污泥集中處理活動中土壤環境污染預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運營及污泥轉運過程的監管,防止土壤污染。產生、運輸、貯存、處置污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處理處置標準及技術規范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二十四條【其他社會活動中土壤環境污染預防】從事石油貯存(含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等)、洗染和車船修理、保養、清洗以及化學品貯存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產品標準,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油品、溶劑等化學品揮發、遺撒、泄漏。
第二十五條【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適時更新。
第二十六條【環境監理】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委托環境監理機構對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進行環境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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